《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评审程序
1.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院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2.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定,依照综合成绩排名提出初步名单,在全院公示三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确定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负责查证落实,无异议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我校现行奖学金发放形式,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5.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一条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1.学院首先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院的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3.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4.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评定,依照综合成绩排名提出初步名单,在全院公示三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确定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负责查证落实,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我校现行奖学金发放形式,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5.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七条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和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助学金人数和金额,由学院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申请与评审
1.学院首先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名单后在全院公示三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确定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将助学金划入资助学生的个人账户;根据学校情况分秋、春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